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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狗咬人”案一审有果 法院判决狼狗主人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7日13:44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陈国营)本报曾做过多次报道的邯郸市胜利街小学学 生李某被邻居家狼狗咬伤一事,日前终于下达一审判决:法院判令被告 赔偿原告共计5000多元。

  2000年1月27日9时许,原告李某在路边玩耍时,圈养在被告王洪俭 二楼的大狼狗将李某咬伤。事后关于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李某 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李兴平将王洪俭推上被告席。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主 体资格不明、原告举证不足而驳回起诉。后李兴平经过上
诉、申诉,邯 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二审裁定,并指定邯郸市邯山区法院受理 此案。

  诉讼审理中,邯山区法院将王洪俭的母亲王青春追加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 物饲养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城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又 明确动物的饲养人应当办理饲养许可证,而案件中的饲养人没有办理饲 养许可证,所以无法从书面上认定饲养者。二被告是母子关系,母亲住 一楼、儿子住二楼,虽然母亲王青春称自己是狗的饲养人,但是王洪俭 却为狗提供住处,狗窝在王洪俭的二楼,现在又无证据否认王洪俭未对 狼狗进行饲养、管理,故说明二被告均对狼狗进行了饲养和管理,二被 告应当共同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关于由于原告挑逗狼狗导致狗咬人的主张由于没有相关证据, 法院未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王青春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556元, 护理费1299元,伙食补助费480元,交通费213元,住宿费240元,精神 损害抚慰金3000元。王洪俭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据悉,对于这个判决,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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