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期间挪用4605万元巨额公款,案发后还辩称只是违反金融纪律,这名财迷心窍利用职便挪用巨额公款进行申购新股营利性活动的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行营业部原副主任孙启坤,最终逃不了法律的惩罚。今年3月,经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启坤有期徒刑十年。
举报信引出挪用公款大案
2000年6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收到了一封举报信,反映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行营业部有人挪用巨额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并将巨额的盈利私分。
鼓楼区检察院领导对这一线索高度重视,立即召集干警进行分析研究。经验告诉检察官们,这条线索可靠性强,时不我待,一套查办这起挪用公款案的侦破方案迅即出台。
接到举报的几天后,身着便服的检察官来到了中行福州市市中支行。在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稽核处的配合下,市中支行营业部副主任孙启坤挪用公款一案渐渐浮出水面。中行福建省分行稽核处向检察机关出具了《关于对福州市市中支行营业部孙启坤挪用公款参与联合申购新股的稽核报告》,检察官审查发现,这是一起特大挪用公款案!
2000年8月5日,当办案干警拿着拘留证出现在营业部办公室时,把若无其事正在上班的孙启坤着实吓了一大跳,孙启坤被带走了。8月17日,检察机关逮捕了孙启坤。
在审讯室里,面对两位神态严肃庄重的检察官,孙启坤已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在审讯人员的审讯中,孙启坤坦白地交代了其利用职便挪用公款参与申购新股的经过……
为营利,14次挪用公款
1999年1月孙启坤开始担任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行存汇处副处长,同时分管该行营业大厅工作。在如此重要的工作岗位,又分管营业大厅的日常工作,一些账户内的资金调动只要经孙启坤授权即可,实权在握的孙启坤开始将目光盯向公款的“运作”上。
7月,孙启坤先后在该行理财中心以化名“刘黄”、“戴基”、“孙林”开立三个个人理财账户,另外在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福州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个人“孙启坤”姓名开立了资金账户。为了掩人耳目,孙启坤对该行的林某说,刘黄、戴基、孙林都是大户,三人均委托他办理申购新股。
准备就绪后,1999年7月5日,孙启坤第一次从“出国批汇保证金”账户上挪用资金投入证券交易营业部申购新股。1999年7月8日,孙启坤又从另一个账户“企业代发工资”账户挪用资金进行申购新股。两次申购都中了几签,这几万元的盈利就易如反掌地掌握在他举手之中。这钱赚得太容易了!
孙启坤又于7月13日和7月22日两次挪用了“出国批汇保证金”账户上的资金。1999年8月,孙启坤调任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行营业部副主任,但仍分管该行营业厅工作。在8月份,孙启坤又三次在“出国批汇保证金”账户上挪用资金,六次共从该账户上挪用了2200万元公款。
1999年8月至2000年2月间,孙启坤先后七次从“企业代发工资”账户上挪用公款用于申购新股。加上上回一次,孙启坤在该账户上八次共挪用了2405万元公款。
孙启坤从两个账户合计挪用14次,共挪用人民币4605万元。其“战绩”也不菲,挪用公款申购新股八个月时间内累计盈利达59万元人民币。而后,孙将申购新股的盈利款的一部分用于到异地参观、营业部员工分发奖金、搞福利等开销。
作茧自缚,锒铛入狱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的孙启坤正在继续打着如意算盘时,却东窗事发而被检察机关查获。
鼓楼区检察院经大量的调查取证,获取了孙启坤涉嫌挪用4605万元巨额公款一案的40多名证人的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的证据。2000年9月,检察机关已追回赃款51.9万元(孙启坤挪用公款申购新股盈利款),尚有赃款7.2万余元仍在追缴中。
2000年11月底,鼓楼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孙启坤涉嫌挪用巨额公款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孙启坤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1年3月,鼓楼区法院对孙启坤涉嫌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孙启坤在最后的陈述中为自己“挪用公款”性质提出辩解,他认为自己“代表”单位,为单位谋利益而挪用公款,盈利也全部归单位所有,个人行为只是违反了财经纪律。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启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上级领导批准或授权,多次挪用公款累计达4605万元人民币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挪用公款行为的性质不会因挪用公款是以何种名义进行而有所改变,其行为后果已给公款所有权造成危害,破坏了财经制度,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别让制度成摆设
长弓
短短的一年时间,孙启坤居然能挪出4605万元公款用于申购新股,无论是说孙启坤胆大妄为,还是说孙启坤作案手段高明,恐怕都不是根本的。
银行资金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已经不少,但为什么有时这些制度对一些人还是形同虚设?其关键之处还是现有制度的执行缺乏必要而有力的监督。
“徒法不足以自行”,尤其是在缺乏依法办事传统的情况下,必须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方面的监督。对那些违反制度并触犯刑律的人,当然要依法严惩不贷。但对那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制度的行为和人,也应该作出严肃的处理。如果因为没有触犯刑律就不作处理,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作“点到为止”的处理,那么,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只能是一句空话,所谓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也只能是空中楼阁。(本报通讯员阳剑、陈丹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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