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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3年内向失业保险并轨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8日18:04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郑勇 通讯员杜华)本市将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但是,在3年过渡期内,本市对大龄下岗职工实行保护性政策。这是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社会保障暨再就业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从今年1月起,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今年要有60%以上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实现再就业。到2002年底,本市将取消再就业服务中心。据统计,去年底,本市下
岗职工总数为7.45万人,其中大龄下岗职工占12.8%。对于这些再就业相对困难的大龄下岗职工,本市采取了企业内部退养等保护性政策。即对于距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职工将档案存放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其缴纳至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就业经费负担。街道(镇)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安排其以弹性就业形式从事社区服务工作,并对其进行管理。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据悉,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必须着重解决好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和有关债务问题,确保下岗职工顺利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次性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偿还债务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变现部分闲置设备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筹集资金,也可以采取将闲置的设备、生产、生活资料等折价转让抵减经济补偿金或债务;或者采取与职工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冲减职工租住或购买本企业住房的房租或购房款等办法予以解决。对于停产、半停产且扭亏无望的企业,经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变现部分企业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筹集资金,对企业进行整体处置时一并清偿。企业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必须全额补缴,以保证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今天的会议上,还公布了今年本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预期指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率均达到60%以上,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1.5%左右;开发、置换10万个社区就业岗位,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8万人;对10万至20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将150万至200万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收缴额比去年增长10%,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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