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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婚姻家庭关系的调节器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9日16:28 法制日报

  经过热烈的审议、讨论和反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部专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引来范围广泛的关注与人们强烈的参与热情,从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到普通的工人、农民,都曾对婚姻法的修改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涉及到婚姻法的方方面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民主化特征在这里得到了最好的诠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体现,这种民主参与的热情来源于婚姻法自身广泛的群众基础,正如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的:“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利害的、普
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

  婚姻法与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相比,与道德有着更加紧密的联系,也就是说在婚姻法这一领域中,人们可以更多地看到社会责任与道义的存在,道德与法律的密切关联。哪些是道德的领地,哪些又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一直是在这次婚姻法修订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也正因为如此,法律对良好社会风尚的促进作用和对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作用在婚姻法领域中才显得尤为突出。

  社会主义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颁布的,这部法律所提倡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基本原则在当时无疑体现了进步的思想观念,倡导了文明的生活方式,时至今日也依然是婚姻法的指导思想。以后在此基础上修订的1980年婚姻法对有关婚姻制度和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同样对维护社会的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变化,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婚姻法必须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的要求,它既是对人们生活行为的一种规范,同时也应是对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倡导。因此,此次婚姻法修正案在坚持原有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对重婚、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子女探视权、离婚损失赔偿等都作出了补充规定,同时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虽然如此,法律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的作用,本次婚姻法的修改在一些敏感领域还是倾注了更多的人文关怀,把公民的道德自律放在第一位,把法律的调整放在其次,避免法律对于公民个人生活领域的过度干预,给道德调整以相对合理的空间。

  江泽民同志前不久提出了“依法治国”要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正说明要实现社会的稳定与进步,法律与道德二者缺一不可。法律和道德一样对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样推动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此次婚姻法的修改正说明了这一点。(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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