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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再就业免收多项税费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9日16:48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马海峰记者左楠)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哈尔滨全市社会保障暨再就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凭《下岗职工证》或《失业人员证》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免收登记注册费。税务部门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项目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关部门免收3年各种行政性收费。

  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要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吸纳下岗职工,对新建、改建、扩建国有企业增加的就业岗位,其新招用人员总数中,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超过30%的,每多招1人,给予1000元的安置补助费;低于30%的,每少招1人,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缴纳1000元就业调节金,纳入再就业资金。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数量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60%以上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用人单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招用1人给予1000元安置补助费。

  同时,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从事阶段性、临时性劳务活动和其它各类形式非正规就业的,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黑龙江省下岗、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优惠证》,可直接到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临时营业执照》,期限一般为1年,临时营业期间免收各种税金及除法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

  政策还规定,下岗职工本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职业培训的,停发其基本生活费。不参加培训累计达3次以上的,视同已就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与其解除进中心协议并解除劳动关系。凡经过3次推荐职业且能从事就业岗位,但本人不去的,视同已就业并有生活保障,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进中心协议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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