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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30日10:1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4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请示发布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指出 :1998年4月18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自4月18日起开始施行。

  该批复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答 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 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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