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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五一”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30日11:13 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 陈晓虹 通讯员 米国琛)《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劳动局称,《条例》非常有深圳特色,对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深圳市劳动力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市居民就业优先

  由于目前深圳外来员工占了全市就业人员的80.5%,《条例》首先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居民就业要按比例这一基本制度,以保障本市居民优先就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在符合岗位用工条件时,应当遵循先居民、后劳务工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的就业岗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住宅小区或者其他公共物业的商铺需要租售的……在同等条件下,居民享有优先购买或者承租权。”

  失业者不得拒绝公益劳动

  《条例》率先在全国将以工代赈制度上升到法律条文。以工代赈是指政府安排失业人员从事政府公益事业活动获得报酬,代替政府对其单纯发放救济金。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困难的失业居民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劳动,由组织劳动的单位支付报酬,其失业救济金停发。”《条例》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失业居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劳动部门推荐的就业岗位或者公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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