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王某于1999年7月即有同居行为,但未共同生活。
1999年11月13日,双方按民间风俗举行了婚礼仪式,于2000年3月30日生有一女孩。赵某与王某共同生活至2000年10月15日,共同生活时间还不满一年时,赵某给付王某彩礼款15100元。
2000年11月,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赵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非婚生女孩由王某抚养,赵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元,赵某不同意王某意见。
旧法判决:
解除王某与赵某非法同居关系,非婚生女孩由王某抚养。
赵某自2000年11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元,于每年12月30日一次性给付,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王某返还赵某彩礼款9060元。
新法判决: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同居关系不到一年的,则应当返还。新婚姻修订法草案对非法同居相关条款并没有变动,因此,《婚姻法》针对非法同居制定的条款具有一定的完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