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消息 温州市泰顺县192名“矽肺病”患者日前向当地法院起诉,状告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致人伤残。这是全国首例群体“矽肺病”工伤赔偿案,索赔金额2.0886亿元。
泰顺县蔡思叶等向泰顺县法院起诉称:1993年,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泰顺县地方建筑工程公司及陈益校等从业主辽宁省交通厅、承包人东北煤炭建设工程公司、分包人沈阳矿 务局矿建工程处转包了沈阳至本溪一级公路吴家岭隧道的工程。同年7月,转包人雇佣大批泰顺县农村民工(即诉讼人)进场施工。由于该工程地质为石英砂岩、石英岩,二氧化硅含量高达97.6%,而转包人未能有效采取劳动安全防范措施,致使他们吸入高含量的二氧化硅,患上“矽肺”职业病。这一病魔严重损害并危及了他们的健康和生命。他们认为泰顺县乡镇企业局、泰顺县财政局对此负有连带责任,因而也将之列为被告。
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这批受害民工鉴定,有196人被确诊患上“矽肺病”。其中Ι期110人,Ⅱ期71人,Ⅲ期15人。同年11月,经有关劳动部门鉴定,这些人分别构成二至七级伤残。至今为止,已有10人死亡。
2000年10月,许多患者陆续向泰顺县法院起诉,诉案多达39起。这些受害人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支付他们因工致残和因工死亡的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丧葬费、工亡补助金等,总计两亿多元。
鉴于该案错综复杂,涉案总标的巨大,县法院将这批已立案受理的案件移送市中院审理。市中院决定合并审理,并专门成立了处理泰顺“矽肺病”赔偿案领导小组。目前,已对主要被告人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约600多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为及时解决受害者的治疗费用,法院裁定主要被告人先付予原告丧葬费、医疗费、基本生活费等共计132.8万元。从而使Ι至Ⅲ期“矽肺病”患者分别拿到了4000至6000元的补助费。
据悉,温州市中院将择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张和平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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