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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为什么要严厉惩治行贿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08日09:40 光明日报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对行贿罪作了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并且规定,对犯行贿罪的,最高处刑为无期徒刑。规定不能说不完善,刑罚不能说不重,但是行贿却愈演愈烈,原因何在?

  就行贿者而言,行贿也可视为一定的资本投入。其是否投入、投入多少,完全视预期的产出而定,如果根本没有利益可求,就绝对不会有投入,因为资本的本性在于追求利润,而且是最大利润。对于资本来说,只要有最大利润,就不在乎采取何种方式,正如马克思的描述,资本家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可以践踏一切法律,为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可以冒上绞首架的危险。腐败分子、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曾说过,“我花你几个钱,我当了大官,只要个字条,打个电话,你们就会几千万、几千万地赚。”只要花“几个钱”就能“几千万、几千万地赚”,行贿者何乐而不为呢?为了比百分之三百还要高的利润,这些人哪还顾得有什么法律?

  资本获得最高利润的一种最有效的投入方式莫过于对掌握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花几个钱”就能“几千万、几千万地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本质上必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这是其责任,而其没有改变各项规章制度的权力。如不久前洛阳发生的火灾,其娱乐场所只有一座电梯,楼梯被封死,没有安全通道,根本不符合消防标准。对于执行消防安全标准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只有在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让其开业的权力,而没有在其不符合标准时让其开业的权力。行贿者“花几个钱”买得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也能开业的权力,且能“几千万、几千万地赚”。发生此类事件,其根本原因在于权力缺乏有效地监督。现行的监督是自上而下的监督。最有效的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监督,由人民来监督执行国家权力的工作人员,人民有权对不称职者行使罢免权。

  国家权力中的一部分自由裁量权,也使行贿者“花几个钱”就“几千万、几千万地赚”,在改革的每个阶段都有因花行贿者“几个钱”而“富”起来的掌权者,如实行价格双轨制时的“官倒”,兴建房地产时的“批地状元”等等。因此对这部分权力要引入市场机制,如实行公开投标制度,2000年中央纪委积极推行的政府采购制度等等。(杨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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