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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幅度降低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08日14:28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朱桂芳、通讯员庄振锡)笔者近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已大幅度降低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

  调整后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为:一、农工商、建筑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输变电工程按受益固定资产总值,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
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计征的堤围防护费,从1 ·5‰至1·8‰调整为1·0‰至1·3‰,新计征的标准比原来降低了1/3;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则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三、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不低于20元计征。外贸企业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则按省政府粤府函[1999]141号文执行。此外,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则继续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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