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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房屋结构不可 承租人法院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08日15:53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张艳通讯员张战华】日前,和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恢复原状案,法院判决承租房将私自改动的房屋结构恢复原状。

  2000年8月,赵某通过置换取得了本市和平区山西路一处房屋的承租权。同年9月,赵某自租住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房屋小院与门口相邻一侧的部分院墙拆除,并安装了一扇高约200厘米、宽约84厘米的铁门、同时还将门楼上方的横管改动,造成雨水直泻门楼
上方,这令邻居十分不满。因此,和平区房产公司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赵某对房屋建筑和装修设备负责保管并爱护使用,若需改动,应先征得原告和平区房产公司同意并签订协议。因而,赵某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同时,由于赵某的行为给相邻方造成了妨害,法院判决张某自行安装的铁门拆除并恢复原砖结构墙体。另外,将门楼上方的雨水管用横管封闭连接,以保证出水口延伸至门楼顶部下方,恢复所需费用由赵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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