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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说法 乘客:航班延误投诉无门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08日16:12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苟骅)因航班延误,昨天下午在机场苦等了3个多小时的深圳市民赵先生,十分生气地向本报投诉置疑:“航班延误了,我们连投诉的地方都找不到,乘客的权益谁来保护?”

  赵先生告诉记者,他购买了5月7日下午1点30分从深圳直飞郑州的4G807航班,12点多赶到机场后一直等到下午4点钟还没有接到登机的消息。在此之前,乘客们都不知道是什么原
因造成了航班延误,所以怨声载道。忍无可忍之下,赵先生和随行的同事决定向有关部门投诉。打114查询有关投诉电话,但服务小姐表示没有具体单位名称无力协助。最后,他们就在候机楼寻找,问了好几个部门的值班人员,都无可奉告。

  航空公司:延误责任无法可依

  本报讯 (记者苟骅)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应该承担哪些责任?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让航空公司大伤脑筋。深圳航空公司计划处主管于成吉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因航班延误在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造成的误解,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而引起的。

  “民用航空业风险很高,常常受天气、机械等多种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因此其运营管理有许多特殊之处。”于成吉特别列举了航班延误、临时改道等难题的责任界定:西方发达国家有一套完全的程序,有关航空规则规定,飞机票不是合同,只是凭证,因此只须注明出发地和目的地,航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中途停靠,也可以取消乘客的订座。目前,我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则对此规定十分模糊,甚至根本找不到法律依据,要“留待以后司法实践中解决”。

  法律专家:航班延误尚无判例

  本报讯 (记者苟骅)“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航空法可能是最滞后的。”深圳多位法律专家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讲了一个鲜为人知的“内幕”:虽然因航班延误引发的纠纷不断,但全国至今还没有受理过一起相关案例。

  “没有相应的司法实践,民航法律法规的完善便很难推进。”深圳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波告诉记者,1996年3月1日起,我国正式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其中第95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应当在机场内及时通告有关情况。 ”第98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不定期运输,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影响航班运输的正常经营。”据此,他不理解,航空运输既然有相当严密的计划,航空公司为什么能够随意在某地经停或变更航线?对于机票是否具备合同效力,高波律师认为,这是一个有待讨论的法律问题,但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实际存在的合同关系是不容置疑的。

  “当年我国出台的《民航法》还带有很多行政色彩,这跟民航运输长期形成的垄断经营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高波律师表示,法律对责任规定不明确,至少在乘客和航空公司应该遵循哪些具体规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尤其是缺乏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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