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是第十个“税收宣传月”,主题为“税收与公民”。笔者观阅一些媒体,连篇累牍,多半讲纳税人的义务,却很少宣传纳税人的权利。
公民必须履行纳税义务,是不容置疑的。但义务往往与权利相伴相生,只讲纳税人义务不讲他们的权利,是宣传上的误区。事实上,随着税收体制进一步完善与公民收入逐步增长,许多人已具备双重“纳税身分”———通过单位间接纳税与个人直接纳税;因而明确、
所谓依法治税,不单公民要依法缴税,政府也要依法用税。由公民监督政府管好、用好税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让纳税人首先明白自己的权利,是进一步落实知情权、监督权的先决条件,也是约束政府依法用税的必要环节。
税制宣传中出现“厚义务薄权利”现象,是计划经济下税收体制的沿袭。这与依法治国理念格格不入,反映出某些政府部门行政观念陈旧。试想,如果连纳税人权利讲都不讲,又怎能指望他们加以落实?(肖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