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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称封杀《南方都市报》是地方保护主义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0日14:15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深圳市报刊发行局封杀《南方都市报》是一种倒退的市场竞争行为,我对这种现象出现在深圳经济特区表示遗憾。”昨天,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著名经济学家就深圳报刊发行局封杀本报一事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指出市场竞争不是垄断,更不是排斥。

  该专家称,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整顿市场秩序,反对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国务院还就此专门发文。深圳市报刊发行局因为利益问题,拒绝《南方都市报》进入下属的邮政报刊亭
,显然是一种违反市场经济的垄断行为,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不是垄断,更不是排斥。深圳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居然出现这样的事情,尤其是出现在信息部门,实在有损深圳特区的形象,对此,我表示遗憾。

  该专家介绍,目前邮政部门大多存在发行要价高、效率低的通病,正面临着越来越多自办发行的报刊杂志的竞争,邮政部门要立足市场竞争,必须深化自身的改革。他们可选择的改革办法有两种:一是改进服务,参与竞争。以更优质、价廉的服务取悦客户,赢得客户。二是进一步垄断,排斥竞争对手而赢取市场,深圳市报刊发行局显然是采取了后一种竞争手法,这是一种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是一种倒退的市场竞争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喻国明:

  倾斜“游戏规则”是无用的

  本报讯 昨晚,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喻国明教授就“ 封杀”事件接受本报记者的电话采访,他提醒深圳市报刊发行局和深圳法地的报社: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面对市场竞争,靠地方保护和政策倾斜追求短期利益,对于自身的进步是无用、无益的!

  对广东报业竞争颇有研究的喻国明是在阅读了深圳报刊发行局和两报“封杀 ”《南方都市报》的有关通知文件后,发表上述意见的。喻国明说,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竞争的环境,国家刚刚出台禁令,反对利用地方保护主义对进入当地的各种产品设置关卡。报纸也是一种媒介产品,在流通发行领域同样不应有“壁垒”存在。因此,如果某地的“游戏规则”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就应当有所改变。

  喻国明说,“封杀”事件反映出深圳当地的报刊发行局和报社没有足够开放的心态,如果仅仅依靠“游戏规则”的倾斜来达到战胜对手的目的,只能得到短期利益,从长远来看,对自己是不利的。他强调,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正视竞争,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锻炼、提高自己,否则,只能不断削弱自己的竞争能力,永远无法真正战胜对手。

  律师说法

  深圳国信律师事务所孙智峰律师

  报刊发行局滥用权力

  本报讯 昨日,深圳国信律师事务所孙智峰律师对本报记者说:“深圳市报刊发行局于2001年4月25日下发通告要求深圳市报刊零售网点的书报必须由其统一配送,并强行要求各报社与其下属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我们认为,这是该局滥用行政权力,干扰出版市场,妨碍出版自由的不正当行为。”

  首先该局从行政职能设置上是管理深圳市报刊发行工作,而对报刊进入市场销售过程设置进货垄断指令,并进而要求各报刊与其下属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是强制代理中介服务行为。因此,该行为是该局滥用行政职权干扰外地报刊在深圳出版发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该项通告违背了新闻自由,侵害了消费者选择自己喜爱的报刊的权利。信息时代的今天,广大市民渴望于第一时间获悉自己希望知道的信息。每个报刊均以自己独有的办报风格,形成自己独特的读者群,该项通告限制合法报刊进入市场销售。

  再次该项通告的发布,是一种变相的新闻出版审查行为。一种报刊获得合法刊号,得到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的审查后,即可在社会上出版发行。该项通告中“ 从源头上遏止各种黄色、反动、非法出版物流入”应当属于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的职权审查范围,而非报刊发行部门的职权审查范围。

  对报刊出版的重复审查侵犯了新闻出版部门的职权;对零售强行独家配送外埠报刊设置重复审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典型的干涉新闻自由的地区封锁行为。

  深圳市著名律师黄致远

  他们非法干扰出版物发行

  本报讯 对于深圳市报刊发行局和深圳两家报刊发行部门联合封杀南方都市报之事,深圳市著名律师黄致远律师从法律角度向本报记者谈了他的看法:报刊发行局及深圳两家报刊发行部门的行为是一种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发行的行为。南方都市报是自办发行,其进入市场的前提是读者特别喜爱,报刊发行局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发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影响了《南方都市报》的正常发行。

  报刊发行局及深圳两家报刊发行部门的行为,限制了合法书报刊的发行和流通,必然导致行业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任何一种合法书报刊都有权利进入其相应的市场流通领域。报刊发行局和深圳两家报刊发行部门占据了深圳报刊网点数量的三分之二,他们利用报刊亭的便利,让读者喜爱的报刊不准进入市场,打击了广大读者的情绪,限制了读者购买和阅读报刊的权利,干涉了读者选择报刊的自由,严重影响了读者的利益,也影响了社会效益。他们的这种行为使深圳报刊市场被一种不正常的竞争手段所利用,势必导致好的报刊无法进入深圳市场流通,势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导致恶性竞争,必然导致深圳书报市场的不公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规定,不能对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人为障碍,文化市场更应当放开。

  他们的行为还严重影响了经营者的利益。作为报刊亭的承包经营者,他们有权经营任何一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对某些书刊进入市场设置门槛,尤其是深圳某报利用网点的优势,来禁止对他们构成威胁的报纸进入深圳市场,从而达到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是错误的。

  深圳知名律师汪辉先

  这是赤裸裸的垄断

  本报讯 深圳知名律师汪辉先昨天听说深圳报刊发行局等单位禁止本报进入报刊零售亭销售,十分气愤地赶到本报深圳新闻部,表示要从法律上为《南方都市报》讨回公道。

  汪律师告诉记者,昨天上午上班时,他曾先后4次到办公楼下购买《南方都市报》都空手而归。最后,汪辉先从一位报亭业主那里得知,深圳报刊发行局等单位企图禁止《南方都市报》进入报刊零售亭销售。“这完全是一种赤裸裸的市场垄断行为!”汪辉先带着有关法律文件赶到本报深圳新闻部告诉记者,深圳报刊发行局等单位的做法至少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对于部分报刊亭租户反映:“凡要进入邮政报刊亭和深圳市报刊零售点销售的书报刊必须由深圳市报刊发行局统一配送。违者将按《深圳市邮政报刊亭管理细则》第25条第5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汪律师他指出,《行政处罚法》根本没有赋予报刊发行局等单位行政处罚权,即使是邮政报刊亭经营黄色、反动和非法出版物,也应该由文化、工商、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同时,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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