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上午,许多读者致电本报反映,普陀、长宁、静安等地区的电话长时间打不通,手机拨打这些地区的固定电话,也很难接通。市电信公司称,由于长宁、静安等地区部分电话中继线昨天上午发生拥塞,导致这些地区的通信受到一定影响。市电信还于昨晚5时许,向本报发来了“关于本市部分地区电话发生拥塞的通报”,全文如下:
5月10日上午9时57分,上海市电信公司通过网管中心发现本市长宁、静安等地部分电 话中继线发生拥塞。上海电信相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通信第一线,组织技术专家收集数据,分析原因。经过采取电路疏忙措施后,到中午12点30分,拥塞的中继线路基本恢复正常。记者徐斌忠
面对故障特种电话反应不一中继线路故障对于抢险、急救的特种电话有无造成影响呢?答复是有喜有忧。
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昨晚证实,从昨天上午9时57分到中午12时30分的时段内,全市的报警话力量没有出现明显波动。同样,市消防局119火警中心也反映说,该时段火警电话基本正常。
可同样是特种电话,市120医疗急救中心的处境却不好。值班人员透露,从昨天上午10时开始,直到中午12时30分为止,她们共接到近300个“骚扰报警”。事后得知,120急救电话和112电信报修电话极易混淆,近300个“骚扰报警”其实全部是针对电话故障的。
记者曾试图向112电信报修中心询问昨天的业务量,可由于该中心电话是自动转接,没有人工接听,所以无法得知因中继线故障导致用户受损的确切数据。
“我按月支付电话费,现在电话打不通,我能不能让电信部门赔偿损失?”在昨天的通信事故中,诉讼、索赔几乎成了所有电信用户最最关心的话题。然而法律专家却认为,要打“电话打不通”的官司司,难度不小。
要打官司不容易就职于闸北法院研究室的民法学硕士席建林分析说,从法理角度看,只要确定电信部门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因此造成电信用户受损,后者便可以通过诉讼渠道得到赔偿。有关法律又规定,只有电信部门对用户造成了直接损失(或可预见利益的损失),用户才能索赔,可普通用户又如何能举证“电话打不通”的直接损失呢?所以,要打官司不容易。
电信部门不能“以大欺小”可电信部门也不能因为“以大欺小”,因为我国电信法规,已对类似事件中电信部门应承担的“告知义务”进行了规定。如果电信部门在事故中真的没有过错,那他们就应当及时、详尽、真实地,将调查结果向广大用户发表,以此争取用户的谅解。电信部门当天向媒体提供的寥寥百字的通报材料,并不能打消用户心头的种种猜测,所以这还不能算是他们的公告。
用户应有知情权席建林指出,在电信服务这一特殊的消费领域中,受技术条件等限制,用户不可能掌握电信部门的履约细节,但仍应当享有法律赋予他们的知情权。当发生了涉及自身利益的事件时,用户有权知道电信部门是否尽到了收费服务的应尽义务。如电信部门不能履行公告义务,虽然用户未必能以赔偿为由将它起诉,但只需有一份电信部门的帐单,就能以侵犯知情权将它告上法庭。
故障耽搁了生意能赔吗?昨天,家住普陀区真南路的张先生致电本报抱怨说,因为上午的通信发生障碍,他今天损失了好几千元钱。
张先生是做货运代理的,昨天上午9点10分左右,他开始拨打在海关装货司机的手机,想通知他装好货后,于11点钟前直接赶到另外一个装货点。然而,张先生努力了近两个小时,也没有打通司机的手机。张先生意识到:可能是电话出了问题。于是,当张先生打电话到电信公司,接电话的小姐让他报出家中电话号码,然后对他说,以“62”开头的电话目前都有些故障。
再说张先生的司机,在海关装完货后,便用手机拨打张的家里电话,也是一直打不通。11点多无法接到“指令”,司机只好把车开到张先生的家。可这时,第二个装货点的货主因为等得不耐烦,已经另外叫了一家货车把货装走了。张先生的车因为只有半车货,只好“趴”在家里。晚上六点钟,张先生和记者通电话说,如果不是电话出了故障,他的车满载着货物,现在已经到了南京。张先生抱怨说,他因此损失了好几千元。
张先生说,做生意很忙,没有时间和电信公司理论,不过张先生认为,他和所有因这次通信障碍受到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人,都有权力向电信部门“讨个说法”。
各方专家众说纷纭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袁蓓均:消费者使用通讯设备,电信部门提供的是有偿服务。现在不经事先预告,单方面突然中断了服务,只是笼统地说:“中继电路发生拥塞”,似乎在情理上也说不过去。如果再追问一下:在这段长达近三个小时里,究竟又是什么原因此造成”中继电路拥塞”的呢?电信部门理应向自己的用户交待清楚,以取得谅解。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类用户造成的损失,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和可操作性的赔偿规定,不过从最起三的情理上讲,即使出了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意外事故后,电信部门也应及时向自己的服务对象有个通情达理的说明。
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赵皎黎:虽然,目前《消法》还没有此类损失的具体赔偿规定,但如果消费者因此而造成实际损失,完全可以据此向电信部门提出合情合理的赔偿要求。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金友成:电信部门即使由于技术、操作等原因而造成电路中断故障,使得用户无法正常使用通信设备,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由此所造成的确实损失,电信部门应当予以赔偿。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与此相关的法规: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通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筹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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