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0日讯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各地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的原则,特别把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包庇纵容的大案要案作为重中之重,抓紧及时审理,依法从严判处。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今天宣判一起生产、销售假冒香烟案。被告人吴志勇在云霄县莆美镇树洞村开设假烟包装工场,于1999年5月至7月分两批包装冒充“犀牛王”、“白玉亭 ”、“一品梅”等品牌的香烟218件。这些假冒香烟由被告人朱旭聪雇车运往江苏省扬州、江都等地,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6万余元。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志勇以牟利为目的,生产、包装假冒香烟,以次充好,冒充他人厂家的真品香烟出售;被告人朱旭聪明知吴志勇包装的香烟属伪劣产品,仍为其运输至江苏销售,二被告人都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今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福建省诏安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打假领导小组组长吴根源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吴根源上诉,维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的原审判决。1998年4月,时任诏安县打假领导小组组长的吴根源对“大公家”制假非法组织,不进行查处,特别是在其已怀疑陈瑞涛是制假非法组织“大公家”成员的情况下,还于1998年11月间的一个晚上,在其宿舍收受陈瑞涛托人送来的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并一直至1999年4月未组织对陈瑞涛制售假烟活动进行查处,致使陈瑞涛的制假活动得以长期进行,客观上纵容了制假活动的存在和泛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吴根源有期徒刑10年,追缴吴根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一定要从严惩处那些不顾消费者利益,大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绝不能只是罚款、行政处罚了事,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将打假斗争与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起来,既要依法严厉惩处那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又要注意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背后的“保护伞”。(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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