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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无罪羁押636天 国家赔偿一万余元受害者拒收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1日10:46 法制日报

  今年2月20日,裴国终于收到辽宁省朝阳市中级法院送达的赔偿决定书(本报2月17日、27日曾对此案作过报道),但是,他拒绝接受这个国家赔偿,并已向朝阳市中级法院提出异议。至今裴国仍在多方申诉,以求获得合理的解决。

  朝阳市中级法院在赔偿决定中确认,裴国被无罪羁押636天,由凌源市法院支付318天的赔偿金10573.50元、由凌源市检察院支付318天的赔偿金10573.50元;驳回裴国的其他赔偿
请求。

  裴国为什么要拒绝呢?

  凌源市检察院的办案人为了得到“有罪”的口供,曾采取几天不让裴国吃饭和睡觉的审讯手段,而且还把滚烫的茶水浇到裴国的头上,致使裴国心脏病突发,后经抢救才得以生还。在被非法关押期间,裴国的精神和身体都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先后支付医药费、抢救费近4万元(有242张诊断证明及收据为凭),原本伤残的右眼现已基本失明,造成终身残废。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明确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药费;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药费及残废赔偿金。可是,裴国却没有得到。

  1997年,凌源市检察院以办案为由,非法扣押了裴国个人和企业128万元的羽绒制品,全部被私分私卖了,一部分顶了办案款,一部分给干警家属私卖了。对此,裴国已提出财产返还申请。

  凌源市检察院的一名此案承办人却另有说法:扣押的财产我们已变卖后上交财政部门,裴国欠国家的贷款,这些钱应该返还给银行。

  这些说法显然于法无据,出自执法人员之口更是荒唐。因为,非法扣押的物品如立案时是“赃物”,冤案纠正后应当随案立即返还;如果是还贷则为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法院解决,与凌源市检察院没有丝毫关系。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五)项明确规定:非法扣押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赔偿。可是,裴国却没有得到。

  裴国是二等甲级残废军人,朝阳市劳动模范,曾获中国“九五”创业之星的荣誉。自从被非法关押后,裴国长期蒙受不白之冤,人格受到极大的侮辱,名誉、荣誉都遭到严重损害。因此,裴国强烈要求恢复名誉。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是,裴国却没有得到。

  朝阳市中级法院的一纸赔偿决定,没能抹平裴国心中的伤痕。因为,几年的不白之冤换来的仅仅是杯水车薪的21147元,而且凌源市检察院“全体干警”至今还认为他有罪,拒绝赔偿。

  看来裴国虽然拿到了赔偿决定书,但依照国家赔偿法真正得到他应该得到的赔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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