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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雪亮商标被侵权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1日10:46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近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院的调解下,原告北京雪亮眼镜有限公司就注册商标被侵权一案,与被告烟台市新亮眼镜有限公司达成了有关赔偿协议。

  创立于1987年的北京雪亮眼镜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验光配镜、加工装配、销售眼镜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连锁经营企业。2001年,“雪亮眼镜”被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北京雪亮眼镜有限公司在1997年至1999年即对“雪亮眼镜”、“雪亮”、“亮
”以及色彩组合等商标进行了注册,成为惟一合法使用者。

  2000年底,被告烟台新亮眼镜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使用于自己的名片及各门市部的店面装潢、招牌中。其中,位于烟台市解放路173号、幸福中路10号使用的注册商标尤为齐全,完全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原告发现后,于2001年3月16日具状请求被告撤销招牌、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及有关费用2万元。被告烟台新亮眼镜有限公司收到诉状后,其法定代表人到原告处赔礼道歉,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4月12日,在烟台市芝罘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根据协议,被告烟台新亮眼镜有限公司自2001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相近及相似的徽标,当庭赔偿原告损失19790元,并承担原告已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0210元。(胡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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