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29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自诉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朱林甫因殴打妻子张凤梅致轻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张凤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573.53元。据悉,这起婚内刑事自诉案在我省尚属首例。
张凤梅1993年11月与朱林甫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1995年1月张凤梅生一女孩,朱及其父母常为此生气。1996年1月6日下午4时许,两人再次发生矛盾,朱林甫手持钢条殴打 张凤梅,张凤梅左肘关节下部被打伤,经医院诊断已骨折。张凤梅为治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等共计3573.53元。出院后,张凤梅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丈夫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唐河法院1996年3月22日作出法医鉴定,认定张凤梅的受伤程度为轻伤。1997年1月30日唐河法院决定对朱林甫实施逮捕后,朱外逃。今年1月15日,朱向唐河法院投案自首。
唐河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人与自诉人系合法夫妻,但被告人却因琐事多次殴打自诉人,并将自诉人打伤,其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自诉人的感情,也触犯了法律,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曲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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