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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疗保险出台补充规定 三种特殊病人自付比例降至10%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1日15:21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南京市最近作出补充规定,降低基本医疗保险中血液透析(含腹膜透 析)、肾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三种门诊特殊病人的医疗费 个人自付比例,将个人自付比例由原26%降低至10%,从2月1日起执行。

  补充规定为:一、血液透析。病人在一个结算年内,透析费用在起付标准以 上至4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8%;4万元以上至6.3万元,个人自付10%;超出部 分个人自理。二、
肾移植病人服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国产药品进行抗排 异的,术后一年,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8%;4万元以上至5. 5万元,个人自付10%。术后第二年,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8%, 3万元以上至4.5万元,个人自付10%。术后第三年,起付标准以上至2.5万元以 内的,个人自付8%;2.5万元至3.5万元,个人自付10%;术后第四年及以后, 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8%,2万元至2.5万元个人自付10%。超 出部分的费用个人自理。三、恶性肿瘤患者放、化疗及放、化疗期间相关的检查、 辅助用药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8%;4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 内的费用,个人自付10%。

  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付费用分别为上述比例的70%、80%;建国前参加革 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及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自付费用为上述比例的50%。上 述三种病人全年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一年内不得超过15万元。对个别自付费用 特别困难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中酌情解决。(王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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