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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海事法院判决中外船主赔偿货主损失400多万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1日15:33 检察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廖生斌 记者晓亮报道 中国“长宇”号轮意外走锚而与韩国“米扬”号轮在张家口港港口相撞,由此导致相撞两轮分别所属的中国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海公司)和韩国星湖海运株式会社(以下称星湖会社)之间发生了一场官司。日前,这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1999年7月17日晚6时许,满载18472吨煤炭的中国“长宇”号大型货轮到达张家港,并
在此抛锚休整。时隔不久,韩国“米扬”号轮停泊在“长宇”轮的后面。次日凌晨1时15分,“长宇”轮二副华叶明发现“长宇”轮的锚链已松开,“长宇”正冲向“米扬”……

  “长宇”轮的船长和水手们立刻冲到驾驶台,此时两船距离已只有200米。一系列的紧急措施都已无济于事,只听“轰”的一声,两轮在1时20分撞到了一起。“米扬”轮将“长宇”轮的机舱撕开一个约1平方米的大洞,混浊的江水从洞口疯狂地涌进,而后两船又几乎平行地顺江漂流。1时36分许,“米扬”轮采取措施和“长宇”轮分开。“长宇”船在堵漏无果的情况下只得弃船,全体船员随后被有关部门解救。

  碰撞给中海公司带来了沉重损失:沉没的“长宇”轮打捞出水后,已经基本没有什么价值,而满载的18472吨煤炭已化为乌有。中海公司推算折合损失为5031万余元人民币

  事发后,中、韩双方分别向港监部门提交了调查报告。经过近10个月的案外和解,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中海公司遂诉至武汉海事法院。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中海公司所属“长宇”轮在锚泊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走锚。该轮当班船员在当班过程中因疏于 望而没有发现本船走锚,且发现走锚后,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是造成这一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所属的“米扬”轮值班船员在发现“长宇”轮走锚后,由于主观上的疏忽,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及时采取可以采取的正常措施,一而再、再而三地丧失了避让时机,是造成这次碰撞事故的另一原因,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被告星湖会社有权就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申请享受责任限制。第三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碰撞中无过错,其煤炭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4月18日,武汉海事法院依据《海商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实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9万余元,同时实际赔偿第三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损失38.9万多元;原告赔偿第三人煤炭损失388.7万多元,扣除已赔付的100万元,实际赔偿288.7万多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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