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史自勋)我省首起物业公司状告业主管委会侵权案,日前由琼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琼山安得园业主管委会因越权收取物业管理费,向原告琼山金置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万元公共设施维修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0月,海口通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琼山金置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将安得园小区B1、B2座和A座(其中B 1、B2座已建成使用,A座仅建成基础)三幢楼房的物业管理权委托乙方管理,委托时间自1999年10月8日至2050年10月8日;乙方垫资修建小区道路、围墙、大门、绿化等硬件基础设施,代甲方交纳水电欠费1.8万元,代甲方偿还他人垫付水电费2.5万元;甲方在15年之内还清乙方所代交和垫付的资金。 合同还特别约定,因乙方物业管理可能亏损,由乙方在A座原基础搭建临时铺面出租,以弥补亏损。合同签订后,金置公司付给通达公司2.5万元,用以偿还海南华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水电费,并向水电部门交纳欠费17196.36元,垫付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款55629.04元、绿化建设费4395元和排污设施费103.44元,共计102323.84元。2000年4月,金置公司在A座搭建铺面共支出230650元。
2000年5月20日,安得园小区业委会以金置公司违法行使物业管理等为由,作出不选聘其从事物业管理的决定,并越权收取同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与此同时,业委会又与华凯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华凯公司管理小区物业。同年9月,被告业委会又与华凯物业公司签订了《终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终止了华凯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安得园小区业委会作为自治管理组织,越权收取2000年5月物业管理费,其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限被告业委会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小区业主收取公共设施维修费1万元,支付给原告金置公司; 限通达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垫付款102323.84元、偿付A座铺面建设款230560元予原告金置公司。在未付清该款之前,铺面归原告使用,其收益可折抵上述款项。
据悉,安得园小区业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据了解,安得园小区业委会反诉金置物业管理公司侵犯业主合法权益、超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一案,琼山市人民法院将于5月18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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