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女工唐某,向厂部打报告申请退休,理由是,她的户籍及身份证所记载的出生日期都是1951年3月8日出生,已达到国务院规定的退休的法定年龄(即女工50岁,男工60岁)。但厂劳资科则说,根据劳动局规定,职工退休的法定年龄,是以个人档案最后一次填写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不是以户籍记载为依据。因为该女工个人档案最后一次填写的出生日期是1952年3月8日,所以要到2002年3月8日才达到退休法定年龄。
笔者认为,劳动局规定以个人档案最后一次记载的出生日期作为退休法定年龄依据,有悖于《宪法》、《劳动法》、《户籍法》、《档案法》、《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出生日期不明确的,应以户籍记载为准。
笔者认为,女工唐某的退休法定年龄已达到,厂劳资科的行为已侵犯了唐某享受退休的合法权益。唐某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权,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 韦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