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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企业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不能新增效益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1日16:33 天府早报

  早报讯(记者 贾雨夕) 10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发出通知,凡未完成规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要扣减工资总额基数或包干工资总额。

  通知要求,我省地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2001年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从本月展开,将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参与市场竞争程度、自我约束能力和经济效益水平等情况,做
企业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无论实行何种工资总额调控形式,都要严格考核企业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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