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新疆网乌鲁木齐5月11日消息 (记者 李德华)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8日公布了《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
此规定共二十二条,占自治区党委机关报《新疆日报》三分之一版面。它对共产党员在有关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对所有不良和严重行为都有明确的党纪处分规定。
规定包括:因策划、组织、参与、支持、包庇、纵容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对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和从事礼拜、学经、封斋等宗教活动干扰工作和教学秩序,履教不改的;对故意为民族分裂分子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犯罪分子开脱罪责,通风报信,或者拖延时机、干扰办案的;对在关键时刻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对于从事非法出版、宣传破坏民族团结,进行民族分裂活动的;对于送子女亲属到私办经文学校、经文班学习,经教育不改的;领导干部对身边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参与民族分裂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失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的重大事件中,不明确表态,不主动配合有关方面解决问题的;对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和工作执行不力的;对本单位、本部门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存在的政治上自由主义泛滥,言行与中央不一致的等等。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处分。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胡家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一九九六年,中央七号文件指出,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一九九七年,自治区纪检委根据新疆实际情况提出,在新疆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政治纪律的监督是第一位的监督,得到自治区党委的同意,也受到了中纪委的肯定。但是在现有的中纪委颁发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完全适合新疆目前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具体情况的条款。由于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几年来,新疆各级党组织、纪检委在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特别是在查处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方面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案件时,就出现了一些掌握标准不一、处分不同的情况,这就需要新疆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比较具体、比较细致的规定。
胡家燕强调说,此规定,不仅是新疆查处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等违反政治纪律案件的尺度和依据,还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束和警戒的纪律。查处不是最终目的,重要的是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约束和警戒,使他们提高政治坚定性,始终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此规定是“高压线”。谁要是触摸了这条“高压线”一律按规定处理,没有任何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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