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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普通著作侵权官司 法院竟然判了两年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2日09:57 法制日报

  一桩侵权明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标的仅为两万元的著作侵权官司,何以拖了两年之久?甚至还要惊动江苏省高级法院呢?这其中有哪些值得我们深思的呢?

  南京画家何鸣芳创作的作品“长辫大帽少女”装饰画,于1987年12月21日在《中国妇女报》上刊登,1992年4月收入《何鸣芳黑白画集》中。1998年5月何鸣芳在南京市新街口百货商场购物时,意外发现南京丹妮制衣有限公司将这幅画用在了自己的商标上。

  1993年3月,何鸣芳首先与丹妮制衣厂进行协商,因对方不承认侵权,何女士决定依靠法律解决此事。1999年4月19日,何鸣芳正式提起诉讼。经过慎重考虑,她选择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庭来审理此案。

  1999年6月24日南京中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在双方各自陈述以及法庭辩论后,就开始集体调查该商标的使用时间和数量。由于被告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长辫大帽少女”系自己创作,法庭于是要求被告必须在七天之内提供相关证据后再审。

  两个月后,律师电话告知何鸣芳,法院准备庭外调解。可是不知何故,从那以后调解之事再无下文。何鸣芳多次打电话到法院,得到的答复要么是“再等等”要么干脆就告知“法官不在”。就这样,一晃就是大半年。

  好不容易盼到了第二次开庭,距离起诉时间已近一年。第二次开庭基本上是重复上一次的审理内容,被告仍然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该作品的创作者。在法庭进一步调查侵权商标的使用时间和数量时,被告拿出了一个早期使用的合格证,这却让原告发现两者所注的厂址不一致,因此,法庭认为出现了新情况,要被告提供迁址时间后再判。

  2000年4月18日下午,法院电话通知何鸣芳拿判决书,令她想不到的竟然会是败诉。满以为自己会打赢这场官司的何鸣芳实在想不通,遂于4月29日向江苏省高院知识产权庭提交上诉状。2000年中秋节之时江苏省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丹妮公司赔偿何鸣芳损失五千元;一二审诉讼费由丹妮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南京日报》刊登道歉声明。至此何鸣芳一家人终于可以在中秋之夜睡上一个踏实觉了。

  然而执行又是个难题,2000年10月31日法官电话通知何鸣芳:丹妮公司已申请破产倒闭,希望调解,既不登报道歉,钱也只能分批慢慢还,法院执行庭要求原告配合工作,去查一下被告的实际情况。何鸣芳经过多方调查终于找到了蛛丝马迹,原来,“丹妮”已经成为了“爱涛”服饰,虽说厂址变了,可电话没变。一打电话找厂长,还就是被告。后经原告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以及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才得以执行。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普通案件的审限应为六个月。而此案案情简单、责任明了,一审竟然拖一年,还是错判。被侵权者即使千辛万苦打赢了官,所得赔偿也常常是抵不了高额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戴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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