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2年零26天,农妇郑玉莲诉承德县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本
报曾作报道)终于有了结果,承德县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郑玉莲败诉。
郑玉莲是承德县甲山镇黄庄村一名普通的农家女。1994年3月17
日她因子宫肌瘤住进了承德县医院,3月21日上午8点25分实施了子宫切
除术,术后发现手术缝合时她的膀胱三角区受到损伤、右侧输尿管被误
扎,为此她不得不在一天的时间内接受了三次手术:子宫切 除术、输尿
管松解术和膀胱修补术。
从那时起,曾经身体健壮、一个人一天就能砸一卡车石子的郑玉莲
再也没有复原。手术后她即开始小便失禁并伴有腹胀、心跳、腰疼等症
状,在医院住了近3个月后,医院建议她出院回家调养。出院时,院方
与郑玉莲签定了一个协议:免去她大部分医疗费,一次性支付她2000元
钱,带半个月的药,此后郑玉莲再发生任何情况,医院概不负责。从1994
年6月8日郑玉莲出院后的4年中,她一直处在病痛的折磨中,而且情况
越来越严重,不仅小便严重失禁,腹痛发作起来更是疼得她死去活来,
甚至休克。1998年7月16日,经解放军266医院膀胱镜检查,确诊为“膀
胱阴道瘘”。1999年3月24日在承德县医院先行给付郑玉莲27650元的情
况下,她在266医院作了膀胱修补术。在手术日志上记载着:瘘口在原
来手术时受损伤的疤痕处。
面对这样的结果,郑玉莲和丈夫夏佐林先后于1998年7月、8月间到
承德县卫生局、承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
两次的鉴定结果均认定“不够成医疗事故”。多年来为了给郑玉莲治病,
原本日子过得不错的家已变得一贫如洗,他们的大女儿被迫辍学到当地
的针织厂打工,上初中的小女儿住校,每天的伙食只有馒头和从家里带
来的咸菜……他们的不幸遭遇得到了省有关部门的关注,1998年12月,
经河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这起医疗纠纷构成三级医疗事
故。1999年3月5日郑玉莲接到鉴定结果后,9日即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承德县医院赔偿各种损失461915.54元。
2000年7月20日,承德县城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承德县
医院认为河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没有任何依据”,要
求法庭重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承德县法院根据冀高法〈1999〉第145
号《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同意了承德县医院的要求,委托中
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组对郑玉莲的损伤情况及形成膀胱阴道瘘
等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论证。
在郑玉莲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承
德县医院提供的有关资料作出了鉴定。2000年12月7日,法庭第三次开
庭时当庭宣布了这份鉴定结果:一、郑玉莲膀胱阴道瘘的形成与原手术
损伤无直接关系;因缺乏有关病例及病理资料,就现有资料的记载,间
接关系无法确认。二、郑玉莲心肌缺血、不完全肠梗阻与原手术损伤及
手术后治疗无关。三、经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玉莲的损
伤不够成伤残。
2001年3月29日,承德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河北省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瘘口在原疤痕部位与266医院膀胱镜检查结果
和1999年5月22日266医院行膀胱修补术所见瘘口位置相互矛盾,省医疗
事故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法院认定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
中心的结论“原告膀胱阴道瘘与原手术没有直接关系。故被告对原告1994
年手术后又出现的膀胱阴道瘘不负有赔偿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
承德县医院为原告郑玉莲垫付医疗等费用27650元不予返还。二、原告
郑玉莲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月11日,郑玉莲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即由其丈夫夏佐林代其提
出上诉,但因缓交上诉费的请求没有得到允许,直到18日夏佐林借到500
元上诉费后,承德县法院受理了他们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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