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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律师呼吁修改《邮政法》是当务之急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2日23:51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深圳市报刊发行局和本地两家报刊发行部门利用其控制的报亭封杀南方都市报,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深圳知名律师汪辉先、蔡文波、高文生等几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查遍了《邮政法》及邮政法实施细则,没有找到相关法律条文。

  据介绍,我国现行的《邮政法》是1987年1月4日颁布实施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扩大,这部法律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
我国邮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报刊零售不是邮政局专营业务。”汪律师告诉记者,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国内报刊发行业务是指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杂志的业务。”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时,应当根据报刊发行的范围向指定的邮政企业或者邮政报刊发行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和领有报纸、期刊登记证的证明。邮政企业有接办发行能力的,应当与报刊社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报刊发行合同。”

  “这次罕见的封杀事件,竟然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解释。”高律师也表示,我国面临加入WTO的新形势,现行《邮政法》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加以修改、完善。他告诉记者,从建国以来,我国邮政一直实行专营制度,专营是国家承担了对所有公民不分地域、不计盈亏的普遍服务义务,并由国家指定一个部门履行这个义务,如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就必须实行专营,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通信秘密。专营又不同于垄断,垄断是某个企业和行业为了获取垄断利润而进行的垄断行为。可以说,专营是国家行为,垄断是企业行为。

  “邮政走向市场化是必然的趋势,在开放过程中是部分专营,部分放开。”蔡律师认为,修改《邮政法》必须先要明确,为什么要实行专营?哪些业务属于专营范围?与专营有关的业务是否实行管制,实行许可证制度。邮政本质属性是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公用性质,而深圳市报刊发行局利用其控制的报亭封杀南方都市报,则违背了这一原则。

  “为了更好地实现普遍服务,提高普遍服务水平,要引进竞争机制,如报刊零售、寄递业务可以适当放开。”高律师强调,报刊自办发行已是大势所趋,邮政既然是关系到国家信息安全和人民通信权益的行业,就应该以国家民族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社会效益为主。修改《邮政法》不能站在邮政部门,更不能站在邮政企业的利益角度,而应该站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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