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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婚姻法焦点问题诠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等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3日09:42 法制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5月11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招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民法室主任王胜明,就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前通过的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群众意见采用率较高

  有记者问:此次婚姻法修改向社会征求意见,收到群众来信三千多封,请问对这些意见的采用率有多高?采用的标准是什么?

  胡康生:截止到2月28日,法工委共收到各界群众来信、来函、来电3829件,后来又陆续收到一些,大约共有四千多件。报纸、期刊和网络等媒体也刊登了数以千计的关于修改婚姻法的意见。这是近几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人数最多的一次,也是提出意见最广泛的一次。人民群众对原来婚姻法的绝大多数条款都提出了意见,意见集中于如何坚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如何解决自1980年以来出现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新问题。这些新问题包括:“包二奶”,家庭暴力,无效婚姻,离婚后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何保护妇女、儿童等弱者合法权益等。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修正草案时关注的问题基本一致。因而,对广大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率比较高。另外,有些群众在来信中提出,婚姻法修改的面应更宽一点,如亲权问题,涉外婚姻问题,人工生育技术及生育的子女法律地位问题等。对这些问题我们都予以了认真考虑。我们认为,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两个渠道来解决,一是有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条件成熟后再在法律上作出规定;二是有的属于应用法律问题,可通过司法解释或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解决。

  离婚时要保护无过错方

  有记者问:此次修改婚姻法对离婚提出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如何实现离婚自由?

  胡康生: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自由。新修改的婚姻法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离婚如果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就不存在有无过错的问题。对于诉讼离婚,此次修改婚姻法时,根据20年来的司法实践,规定在五种情况下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其中,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而离婚的,不能说哪一方有过错。而因虐待、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离婚的,属于一方有过错。在征求意见中,有人提出,有过错的一方不能主动提出离婚,他“包二奶”后,还以此为条件提出离婚,情理上讲不过去。这个意见有一定道理,但情况比较复杂。国外确有类似的规定,但也有限制: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在一定期间内不提出离婚的,视为原谅了配偶的错误,不能再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请求。根据新修改的婚姻法,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

  有些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被吸收

  有记者问:新修改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有哪些新规定?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否都吸收到修改决定中?

  胡康生:新修改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均作出明确规定,比原来的婚姻法有很大进步。原来有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这条规定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效果不错。这次在婚姻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时,我们将这一规定写进了草案。但不少人提出,现在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越来越多,同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在法律上明确上述规定,有些人可能会利用这一条做文章,并且这样规定还需从物权制度方面研究是否合适。现在的修改是: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帮助。

  不登记就“结婚”怎么办

  有记者问:按新修改的婚姻法,不登记就“结婚”是否为无效婚姻?

  胡康生:结婚的条件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是实质条件,就是要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第二是形式条件,就是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到结婚证后,夫妻法律关系才正式成立。在关于婚姻法修改的专家建议稿中,曾把未办理登记就“结婚”的规定为无效婚姻,这从法理上讲有一定道理。但是从我国实际考虑,这其中不少情况是由于法律观念淡薄、有的地方婚姻登记工作不便利和登记收费高等原因造成的,在个别偏远的地区未登记就“结婚”的竟高达30%。如果法律简单地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利。新修改的婚姻法对未到法定婚龄、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规定为无效婚姻;对一些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去登记。这样可以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益。

  为什么不叫婚姻家庭法

  有记者问:这次修改婚姻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法律的名称应该改为婚姻家庭法。这一意见为什么没有采纳?

  胡康生:关于法律名称的不同意见一直到最后一次常委会审议的时候还有。建议把婚姻法的名称改为婚姻家庭法的理由是,婚姻法第一条就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法律中有许多关于家庭关系的内容。这是有道理的。法律委员会在审议时,曾有把这个法的名称改成婚姻家庭法的考虑。但有的同志提出,婚姻法是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的,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修改。这次修改的内容,都是跟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相一致的,而且更加完善。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能不能更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定下来的法律名称?对此,法律委员会十分慎重,认为不改法律名称不会带来什么问题,并且还有部分常委会委员和群众建议不要修改,仍然叫婚姻法,所以最后还是维持了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定下来的名称。

  离婚是不是变难了

  有记者问:新修改的婚姻法对离婚条件的规定有没有改变,离婚是不是变难了?

  胡康生:修改过程中,有人建议把离婚的条件由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或者夫妻关系破裂。社会上对离婚的条件非常关注。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全国各地征求意见的情况看,主要的意见还是希望既要实行婚姻自由,也要在婚姻自由的基础上尽量稳定家庭关系。所以在离婚的条件上,这次修改只是增加规定了一些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具体情况,但是离婚的实质条件跟1980年婚姻法的精神、原则、条件是一以贯之的,没有变化。还是要实行婚姻自由,让一些当事人告别死亡婚姻,但是也要考虑怎样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避免草率离婚,给当事人双方及其子女带来不幸。

  分居两年可离婚时间是长还是短

  有记者问:世界上一些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规定分居一年就可离婚。而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规定是两年,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什么?

  胡康生:对于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离婚的规定,在人民来信和常委会委员审议中确实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有的建议改为一年,有的建议改为六个月。也有人认为,两年短了,还是尽量维持夫妻百年好合,建议将其改为三年。国外对此规定也不是完全一样的,有规定比我们长的,也有比我们短的。这次修改主要是考虑司法实践的经验,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准予离婚的一个具体情形。

  王胜明:在这次婚姻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感情不和分居要满三年才可离婚。现在是从三年降到了两年。(本报记者阎军 吴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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