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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遏止高科技人员职务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3日09:42 法制日报

  目前,我国广大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科技工作者正积极投身在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中,但也有少数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了破坏性极强的犯罪。事实证明,高科技人员实施的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更大,更需要良好的预防措施。因而,加强对高科技人员职务犯罪的研究,充分认识其犯罪的危害,提出前瞻性的预防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高科技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高科技人员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罪犯的主体身份多为企业科技人员,其犯罪为单独作案,边缘性较强,犯罪性质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居多,案件多发生在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医药技术及新材料应用技术等经济和科研热点领域。高科技犯罪主体智能较高。年龄集中在40岁左右和60岁上下两个年龄段。

  高科技人员实施犯罪隐蔽性较强。这些人实施犯罪时大多利用职务便利和从事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学者的特殊身份,蒙骗组织和群众实施犯罪。他们有的采取签订假合同、假协议的方法贪污公款,有的采用“借公家的鸡下自己的蛋”的做法侵吞科研经费。

  与一般的暴力犯罪相比,这类案件侦破难度大,且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一个逐渐暴露的过程,造成了司法人员预防和打击这些人员犯罪时,在观念、措施和技术等方面都存在着与斗争需要不相适应的地方。

  高科技人员犯罪造成的危害

  与一般犯罪主体相比,高科技犯罪人员所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众所周知,科技人才对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科技实力和人才是衡量一个国家实力的重要标志,据悉,发达国家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达到60%以上,而我国仅为30%左右。因此,在当今时代,科技不但是第一生产力,而且决定了经济发展的前景。

  1998年全国科技经费支出总额为1128.5亿元,全年投入研究与试验经费551亿元,如果高科技人员犯罪将造成国家投资成本的巨大浪费。如某科学院研究所研究员金某某是我国医疗技术研制领域中著名的科学家,近40年来,国家始终投入巨资支持他搞研究。在他的潜心研究下,研究工作完成,但就在成果转化时,金某贪欲大发,竟忘记了是国家40年投巨资支持他完成的科研成果,反而认为这是自己40年的心血,是自己的成就。在这种思想支配下,金某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50万元的科研经费转移出研究所,私自与外单位的人员盗用国家的这项科研经费成立公司,进行盈利活动。同时还欺骗组织,将该资金作为个人资本,投资给其所在的研究所,与单位协商7比3分成,规定研究所得3,自己得7……

  从某种意义上讲,科技人员犯罪即是一种人才的流失,更是对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阻碍和破坏。从个人角度说,无疑犯罪者自身失去了社会舞台和良好的发展机会,荒废了自己的事业。从国家角度来说,如果这些掌握高科技知识的人才不犯罪,将会给国家继续创造更大的财富,用其智慧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

  同时,高科研人员犯罪还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知识分子往往是一个社会的道德示范群体,他们的行为常被公认为全体公民的道德典范,高科技人员犯罪,必然对群众产生消极示范效应,使整个科技人才队伍的整体形象受到损害。

  高科技人员犯罪的原因

  (一)导致犯罪的内在原因。

  1、自身素质发展不平衡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一部分人平时只顾埋头具体业务工作,一味追求自己在科研领域的成就,而放松了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学习,导致一些堪称科研领域权威的高科技人员成为业务上的巨人、法律上的侏儒。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高科技人员政治分辨能力很差,法律意识也很淡薄,他们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如:王某是一起贪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某重点大学毕业的研究生,参加工作后没几年就为单位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并很快得到组织的提拔重用。但其上任没几年,就被查出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面对检察官,他为自己辩解:“公司虽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但法人代表是我,钱是我挣的,所以,公司的钱就可以认定是我的,我可以自由支配,这完全是放在哪个兜里的问题……”当检察人员问他是否知道公司法时,他茫然地摇头。

  2、错误的价值观是促其犯罪的内在动因。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价值观念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浮躁心理不可避免地渗透到知识领域,媒体中大肆宣传世界计算机专家比尔·盖茨成为世界首富、某教授下海经商挣得数亿资产等,促使一部分人不愿意再遵循“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作学问”的信条,开始寻找潇洒实现人生途径,“有钱就是成功的标志”成为其指导思想,在畸形的自尊欲驱使下产生疯狂的自我实现欲,并不顾社会和法律规范,一味追求做“成功人士”。

  犯罪黑数的困扰及打击不力的消极影响滋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犯罪黑数,又名犯罪暗数,指的是尚未被发现的、潜伏的犯罪数,即在客观上已经发生了的,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但未被社会有关部门计算到司法统计中的犯罪案件数量。犯罪黑数困扰司法机关的现象滋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同时,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定性难问题,使本应受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逃脱了罪责。

  (二)导致犯罪的外在原因。

  1、社会不良现象的消极影响是导致犯罪的诱因。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尽管一个个职务犯罪分子被查处,一起起大要案件被曝光,但仍然没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科技人员犯罪与社会不良现象的消极影响有很大关系。对高科技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制教育,一些企业和科研单位缺乏必要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使职务犯罪有机可乘。有些单位错误地理解“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对高科技人员“放心使用”,导致思想不过关的人在制度不健全、监督有名无实、管理不到位的局面下利用掌握的权力从事犯罪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讲,专业技术职称只代表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的水准,不代表政治和法律水平。高科技人员对于研究学科知识可谓精深,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对政治和法律也精通熟练。在办理案件中我们发现,许多犯罪发生在课题组中。当我们对课题组的经费管理办法进行调查时,才知道他们对经费的使用几乎都是随心所欲的,国家拨出科研经费到课题组,至于怎样使用就不管了,只要把课题搞成功就行。这样,促使某些有职务的高科技人员,滥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

  科研体制尚存不足,促使某些高科技人员铤而走险。奉献和获得都是人的价值实现的体现,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其贡献不成比例,促使部分科技人员不惜用犯罪的方法谋取钱财。

  预防措施

  面对全球性的人才短缺和国际性的人才竞争局面,我们应多一些忧虑意识。在尊重科技人员的智慧和劳动的同时,我们也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对其的管理和教育以及从体制上完善分配机制,把预防和打击高科技犯罪作为一项重要课题专门立项研究,使高科技人员职务犯罪的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

  (一)从法律环境和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从宏观上讲,我们可借鉴国外广泛使用的缓诉制度。即:立法机关在立法上规定,司法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允许那些已认罪悔过的有特殊专长和突出贡献、属国家急需的高科技人才的犯罪人及正在从事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犯罪人戴罪立功,待其科研项目完成后,再根据其表现依法处理。

  第二,具体到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充分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创造良好法制环境。一是司法机关对实施了性质恶劣、且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的高科技人员,要严惩不贷。对于属误入歧途而实施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且事后悔罪态度好的,可以注重帮教,符合法律条件的,可以按不起诉处理。二是在公正执法、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司法机关要充分把握高科技犯罪的基本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向政府及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从源头堵住使犯罪得以发生的漏洞,制定出预防犯罪的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三,为了有效地预防、打击和震慑高科技人员的职务犯罪,还应提高司法机关的专业素质,使其具备与高科技犯罪进行斗争的知识结构和技术能力,完善侦破高科技人员犯罪的技术和手段。

  (二)改善高科技人员所在的社会环境,即企业环境,处理好四个关系:

  第一,科研成果与成果转化的关系。调查表明,部分高科技人员在科研阶段能够潜心研究,不求非分之想,而在无形之科研成果转化为有形财富时,往往经不住诱惑,走上了犯罪道路。有关单位将研究与转化分离,采用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成果转化,从事研究的人员不应再从事成果转化工作,从源头上减少他们涉嫌犯罪的机会。

  第二,正确处理充分相信和依靠知识分子与预防科技人员犯罪的关系。既不能因为个别人的犯罪而对全体知识分子产生怀疑并施加种种限制,也不能对其疏于管理、失之防范。大量事实表明,在科研经费的管理上,存在着很多的疏漏,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科技人员权力的制约,建立严格的财务、审计制约机制。

  第三,处理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与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的关系。有关单位可在科技人员中推行课题招标制、项目承包制、导师制和淘汰制,以此拓宽科技人员发展的渠道,增强其竞争意识;其次,对高科技人员开辟分配特区,实行个人技术入股等特殊政策,让科技人员从经济分配中充分体验到科技的价值和自我的价值;最后,建议单位注重对高科技人员的精神奖励,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单位可自设科技进步奖和创新概念等特殊奖项。并通过以他们的名义命名研究成果等方式,褒扬科技人员的成就。这种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做法,将使人们真正体会到“知识经济魅力”。

  (三)政府、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对高科技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普法教育。管理上加强、技术上更新、监督机制落实是必要的,但决定性的因素在人。高科技人员同样面临着一个接受再教育的问题,社会和单位应大力加强知识分子、科技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通过举办法律讲座、进行普法教育等方式增强高科技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自觉地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于春生 王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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