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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3日09:56 法制日报

  信息时代保护隐私权,尤其是保护公民在互联网上的隐私权的原则是要力求平衡———既要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

  鉴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现在还无法提出十分具体和系统的立法建议。但是总的来说,在个人资料的收集、保管、使用等环节中,法律应该明确资料所有人的各种权利,包括
选择权、知情权、修改权等等;对于信息使用者,应区别不同情况(如商用、非商用)进行资格认定,同时要对信息使用(包括传播)手段和使用权限进行严格限制,并明确侵权责任———从隐私所有者的角度看,这样是为了保护其隐私权不受侵犯;从信息流通的角度看,这既限制了隐私权的滥用,也能维持信息的完整、准确、适当,保证信息的流通顺畅。

  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还应该有刑事责任。不仅要在将来的民法典中确立隐私权的位置,而且在刑法、行政法中也应有其相应的地位,国家公权力应适当介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专门制定单独的隐私权法及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在步骤上,由于电子商务与用户的切身利益关系较大,技术上较易控制,立法的呼声也最高,所以应以此为突破口,首先统一商业网站上各自为政的“隐私条款”,然后根据社会的发展逐步将法律的覆盖面扩大到整个网络。

  当前,以电子商务(B2B和B2C)为代表的网络经济不仅在中国还处于萌芽期,就世界范围而言,也处在由幼稚向成熟发展的探索期,这样一个相对理性的调整时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谨慎而积极开展的时机,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来说尤其如此。同时,法律的完善也是网络经济调整的重要一环,当基础建设达到一定的程度后,法律保障就完全有可能成为复苏以网络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的重要动力。

  目前的互联网还是技术左右一切的时代,在某种程度上,技术甚至取代了法律的地位———这是新技术所不可避免的。对于互联网的法律管理,不是简单的法律调整代替技术调整,而是将技术调整纳入整个调整体系内,让它继续发挥作用,法律与技术应该结成盟友,立法时就应充分考虑技术要求和现实的可能性。鉴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立法上还应该有足够的前瞻性。同时,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新问题,这也是立法上需要考虑的。(冯健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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