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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高校和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去年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3日11:4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5月13日消息;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的 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收费不得超过2000年的水平,2001年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不得 高于2000年。

  实施意见指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不准违反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另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 准,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搞“双轨”收费,2001年的
收费不得超过2000年的水平。

  实施意见指出,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杂费、住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 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下政府或部门制定的标准一律取消。2001年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00年。

  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校收费试行“一费制”,小学生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12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不得 超过230元,凡超过的要降下来,未达到的不得提高。

  除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学校不得代收其他任何费用,各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一切形式的教学辅导材料。

  不准以“建校费”、“教育基金”、偿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达标欠款以及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等名目向学生收费。

  严禁对中小学校搞各种摊派或“搭车”收费。

  不准农村中小学校强制收取学生统一着装费。

  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农村小学和初中一律使用黑白版教科书。

  严格规范大中城市中小学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应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 收择校生。高中招收择校生,应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数(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限人数( 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择校生数量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限钱数(择校生交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得向择校生收取建校费或赞助费;不准挤压计划内招生指标, 变相扩大择校生人数。

  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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