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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医疗事故”续闻:死者家属可能要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3日14:25 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夏畅)广州市十二人民医院医疗事故一案本月10日已经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详见前天本报 )。

  依据判决,十二医院将赔偿12万余元。但对于该判决,死者李珍(化名)的家属及律师仍有话要说。据悉,他们此前提出的赔偿数额是100万元。

  据李珍的哥哥称,他们家属和代理律师都认为赔得太少了,所以正在考虑是否上诉。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由于国内尚无医疗事故具体赔偿的法规,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只能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他个人认为,此案的赔偿也可参照《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有线电视、邮政、电信业、医疗卫生服务业的经营者,因经营不善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既然其中提到了“医疗卫生服务业”,那么此案也可照此判决。该《办法》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年平均生活费的20倍计算,而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10倍。

  对于代理律师的上述说法,负责此案的审判长表示,由于国务院在20世纪80年代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没有涉及具体的赔偿办法,因此本案判决是依据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些法律依据是准确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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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医疗事故怎赔?答:就按交通事故赔

  新快报讯 (记者陈映平)广东省卫生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前天向本报记者透露,经过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多次修改的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即将出台。按照新规定,对已确定为医疗事故且造成患者死亡或身体损害的,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

  就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在“李珍医疗事故案”中被判赔付12万元一事,记者前天还采访了一些法律界人士。曾多次为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家属做代理律师的张贵强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比较合理。他透露,由于现行的医疗赔偿数额很少(最高仅2万元),所以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不少病人家属往往不愿花时间申请事故鉴定,而宁可与医院协商拿一笔补偿。另一方面,医院由于担心事情闹大多少会影响声誉,大多也愿意选择“花钱消灾”。

  另据悉,把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风险“卖”给保险公司,是广东省人民医院为防范和妥善解决此类事件想出的一个好办法。去年,该院拿出35万元与某保险公司签约,将医护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风险“卖”出。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每位病人可一次性得到保险公司最高6万元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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