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过两天的审理,浙江泰顺矽肺病患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结束法庭审理阶段。
原告和被告完成第一轮辩论后,围绕3个焦点问题,在5月9日晚进入第二轮辩论。这3个问题是:责任的性质,各被告有无责任,法律的适用。
原告认为,原告受到损害建立在同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原告受损害的结果是由于几被告人层层转包的行为所引起,其中被告人没有为工人提供保险单、业主没有提供防尘设计任务书、建设监理单位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承包方没有采取防尘配套措施等均有证据,原告认为被告各方要负相应责任。
对于赔偿标准参考何种法律依据,被告方认为原告工作时间在1993年7月至1995年5月,早于《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颁布时间,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进行社会保险,只能参考民法或交通事故赔偿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赔偿。原告认为,本案基础是劳动关系,劳动者获赔偿的权利不能因企业没有尽到保险义务而受到损害,患者发病时间是在1997年以后,确定病残时间是2000年,故应运用新近的有关工伤法律法规。
由于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面大,合议庭须对部分证据继续进行审理。据了解,法庭将择日做出判决。《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1年05月14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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