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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砍伤姐夫 史某被判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4日13:06 法制日报

  在众多法律专家为是否应将反对家庭暴力写进婚姻法而争论不休之际,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一起因制止家庭成员的暴力侵害而致伤施暴者的无罪案,充分体现了公民人身权利不容侵犯的宪法原则。

  四川省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职工张大庆与史成良的姐姐史淑芝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合而分居。1998年3月13日,张大庆因被单位扣缴水电气费迁怒于史淑芝,持菜刀闯入史
住处,见史成良在姐姐史淑芝客厅一角穿鞋,遂持刀砍向史成良。史成良躲避及时未被砍伤。张大庆冲进卫生间,举刀乱砍史淑芝。史成良见状,随手抓起晾衣杆与张大庆展开搏斗。医院公安科民警闻讯赶来将二人分开。后经法医鉴定,史淑芝构成轻伤和八级伤残,张大庆因曾短暂昏迷构成轻伤。张大庆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拘役6个月,史成良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被一审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史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被维持,转而提出申诉。四川泸州市中院再审认为,史成良为保护自身及其姐姐的生命健康权,制止张大庆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致伤张大庆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遂宣告史成良无罪。(赵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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