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从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原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程志威被指控受贿一案,经法院审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程志威有期徒刑2年,程本人已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于1992年9月任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营口某厂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其后分3次收受该厂总经理汪某贿赂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辩称,只接受汪某发给的聘用工资1万元。其辩护律师认为所指控受贿数额不清、地点不清、时间不清,在审查阶段引供等一些非法方式下,被告人作有罪供述,但没有旁证,指控罪名不成立,应做无罪判决。第二次开庭供认曾收受1万元贿赂,应判缓刑,不应以不供认其他指控即认为不认罪。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程志威罪名成立。对于1万元聘用工资的辩解,因汪某给人民币时,并未向其说明这笔款项是聘用工资,被告人即收下该款。对于另2万元,因有汪某证人证言,被告人又拿不出未收取证据,因此同样不予采纳。因此以受贿罪,判处程有期徒刑两年。 (柏建义 武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