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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律师查资料权限深圳一律师叫板国家工商局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5日09:24 新快报

  今年3月16日,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龙在惠州市办案时,持其本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前往该市工商局查询一企业的资料,结果被工作人员告知:必须出具法院立案证明,否则不予查询。

  刘凭着职业敏感,要求对方出具相关法律依据,结果对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2月16日印发实施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复印给了刘子龙。

  但刘子龙认为,《办法》忽视了司法实践,且违背了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侵害了律师依法执业的合法权益,故对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

  刘解释,众所周知,律师只有充分地了解案情,才能向法院申请立案。而要想了解企业法人的情况,就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相关资料,如果事实不清,法院将无法立案,即使立了案,也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的《办法》,无疑给律师执业设置了障碍。

  刘子龙表示,国家工商管理局《办法》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和该条例第23条:“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既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可见企业法人依法核准注册登记的资料并不是什么机密。那么由此看来,以“保密”为由设关卡限制申请人查询,只是使得原本正常的工作程序变得不正常了。

  据了解,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4月中旬正式受理了刘子龙的行政复议申请。考虑到个人不便作为法律主体,5月8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电话通知刘子龙,要其以律师事务所作为主体向该局提出申请复议,尔后择日开庭进行行政复议。

  -专家说法

  杨振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子龙律师提出的这一行政复议申请,从其复议内容上看,我认为是可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法人的主管登记机关,有义务向社会各界提供企业法人登记的所有档案资料,而不应作出此种限制。

  陈紫云(全国九届人大代表、广东佛山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于刘子龙律师提出的问题我们深有同感。按照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有权对诉讼双方的任何资料进行调查取证,但事实上,律师却常常遭到某些部门或单位的故意刁难。这其中,既有个人的原因,也与一些部门制定的规定有很大关系。

  李盛祥(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律师所遇到的问题,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但迄今尚未有人通过法律的途径加以解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办法》与《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法律精神是相抵触的,该《办法》完全是站在行业的角度上制定实施的,它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某种意义上减少了风险和责任,但却阻碍了整个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

  

  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限制律师查资料的有关条文

  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书式档案中涉及的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记者康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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