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州体育馆”、“广州新体育馆”、“广州体育馆(新址)”哪种称呼正确?相信很多老广州都不知道。广州市地名委员会、建委、国土房管局、工商局日前联合发文警示这种滥用地名现象,确认“广州体育馆(新址)”为正确写法,并要求各单位应立即对照检查本单位建筑物名称使用情况,发现有违规情形的,要立刻整改,整改最后期限是今天。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自1999年8月1日施行以来,曾一度对广州建筑物命名曾规范 一时。但现在广州地名混乱局面又有愈演愈烈之势。据有关部门反映,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和广告代理商由于缺乏依法使用地名的观念,不时出现对建筑物(包括楼宇、楼群、住宅小区等,下同)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使用宣传的情况。
为此,上述四个主管部门日前联合发文,重申凡“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楼宇20层以上的建筑物以及新建的住宅小区(含小区内道路)名称”,包括达到上述指标的宾馆、酒店、独立商场、交通站场、文体馆场和工业、科技、教育、游览、商贸等各类国区名称,均须由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命名,经批准后方可在公开场合使用。
住宅小区、楼群整体经批准命名后,如果因分期销售等原因还需对其中单个或部分楼宇命名进行广告宣传,也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命名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公开场合使用其名称;且应注明某住宅小区、群楼整体名称的第几期,例如“某某花园二期”等。
凡违反规定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外,地名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违规或负连带责任单位的地名审核业务,建设、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建筑物的用地审批、施工许可、房屋预售、综合验收、交易鉴证、确权发证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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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违规用名常见的四种情况:
使用未经批准甚至外国地名冠名的建筑物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取得经批准的住宅小我、楼群名称后,对小区或楼群中的部分楼宇又擅自命名进行广告宣传;将批准的建筑物名称擅自更改后进行广告宣传;取得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后弃而不用,另行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或同时使用经批准的和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进行广告宣传。(记者王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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