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一审判员多次受贿累计2万多元,一审被判刑3年
本报八所5月14日电原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龙飞,因在办案中多次受贿累计达28100元,于今日被东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龙飞,自1997年—2000年3月期间,利用办案之便,多次向当事人索贿受贿。海 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于今年4月份指定东方市人民法院审判龙飞受贿一案。
经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某月,龙飞在办理吴维强、唐水助等人和乐东黎族自治县冲坡镇荷口村委会槐脚村承包土地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先后三次共收受吴维强和唐水助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500元。
1998年3月,龙飞在办理陈大成和乐东黎族自治县乐罗镇球港村委会承包水塘纠纷一案中,收受了陈大成的丈夫林××送给的贿赂款16000元,其中8000元分给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韦昌平和周才良(均得4000元),另外3000元分给该案的代理律师袁福永,剩余的5000元归龙飞占有。后因该案的判决结果未能达到当事人陈大成的预期要求,被告人龙飞等人均如数退回林××送予的贿赂款给林。
1998年4月,龙飞在办理邓帝永和金龙公司土地林木转让合同纠纷案与周昌和同三亚市大东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承包黄流集贸市场纠纷案中,分别收受邓帝永、周昌和送给的人民币1000元、500元。
1998年某月,龙飞在办理潘再宁、李富忠与黄流供销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分3次共收受潘送给的人民币600元;
1998年中秋节前夕,龙飞利用办理文云波和林道清市场摊位纠纷案的机会,向文云波索取人民币400元;
1998年底,龙飞在办理吴吉城、刘定波、夏青和吴振民与乐东县第一市场摊位纠纷3案中,分别收受吴吉城、刘定波、吴振民的贿赂款850元、1400元和350元。
1999年11月,龙飞在办理三亚市中发实业有限公司与三亚市大东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黄流市场转让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先后9次共收受三亚市中发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送给的人民币4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龙飞身为审判工作人员,竟然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或索取案件当事人的贿赂累计达281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龙飞提出自己在案发前已主动退5000元给当事人,案发后又能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吉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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