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史自勋通讯员李轩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日前联合发出通告,敦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限期投案自首。
通告规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1年6月30日以前,必须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对在上述期限内投案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原则上
通告指出,凡掌握、了解在逃犯罪嫌疑人去向或行踪的,均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对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重奖;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凡窝藏、包庇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