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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该不该做广告?--规则与现实的冲突探讨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5日16:01 法制日报

  本期嘉宾: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成、律师张国印、律师田爱京

  本期话题:如何看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做广告

  主持人晓阳:现在各种媒体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广告可以说随时可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仅做广告,还利用各种方式来提高知名度,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而也就是几年前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做广告还是闻所未闻的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呢?

  岳成:这种变化的出现是有它的现实必然性的。我看首先是法制建设日益健全的推动。我们知道,律师是民主的产物,是法制的产物。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律师在国家与社会法律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日益加强,这样,有事找律师才会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普遍观念。所以,只有法制健全了,律师管用了,人们才会去找律师,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这样,律师做广告才有意义,这是前提。

  其次是当事人选择需要的拉动。对于当事人来说,能找到一位好律师很关键,但怎么找到好律师呢?当然需要比较,需要选择。也就是说,得知道有哪些所、哪些律师、都怎么样、怎么联系等等,从这个角度看,当然需要能够通过快捷、便利的方式来获悉相关的基本信息,其中,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上刊登一些经营性的广告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

  其三是律师本身需要的驱动。现在,无论是律师还是律师事务所,其市场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而在当今法制时代和信息时代,以往通过人情、关系、甚至通过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更有甚者通过具体办案人员来获取案源的生存之道已越来越难于符合市场化的需要了。所以,律师在不断提升自己专业素养的同时,也需要让更多的人来了解自己、信任自己,这当然首先要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的情况。其中,广告宣传当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张国印:关于律师做广告的出现,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原因:

  第一,律师已不再是国家干部,法律服务已市场化,律师事务所要生存要发展,要参与国内甚至国际同行业的竞争,律师事务所做广告是非常正常的。

  第二,现在律师事务所多为合伙制,国资所也正在改制,在大多数合伙制律师所和国有制律师所中,律师个体单独开拓开展业务,在所里的收入实行效益工资制。

  第三,绝大多数刚执业的年轻律师被业务少的生存问题困扰,相当一部分律师长期处于无业务或业务量明显不足的状态,于是要生存要发展,通过媒体做广告开拓业务就成为首选了。

  田爱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做广告也可以说是公平竞争的需要。针对部分案源被少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垄断(有的甚至以支付“信息费、回扣”等非法方式取得案源)的情况,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参与竞争,只能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以扩大公众对律师的选择面以增加自己被选择的机会。

  晓阳: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1996年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律师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很多人由此认为律师不应该做广告,而现实是做广告的律师已经为数不少,你们如何理解律协的这一规定?

  岳成:我看把该款规定理解为律师不应该做广告是不妥的。律师做广告是不是就等同于利用传媒炫耀自己、排斥同行而招揽业务呢?当然不是!不能一刀切,得看广告内容。如果是通过无中生有,以小夸大,做虚假宣传,那就不是一个单纯炫耀自己的问题了,而是构成欺诈,欺骗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在广告中有贬低他人、诋毁同行名誉的内容,那就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样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广告内容真实、合法,那就应区别对待。它不仅没有损害他人利益,还对社会对当事人有益,它违背了什么道德?违背了什么纪律?凭什么要禁止?所以,问题并不在于律师该不该做广告,而在于律师做的广告是否真实、合法!

  张国印:我个人认为全国律协上述规范内容并不是禁止律师做广告,而是对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情形的禁止。我国现在的法律服务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存在是不能否认的,但做规范的广告宣传应属平等竞争的范畴之内。“酒香也怕巷子深”,这应该能够说明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做广告是必要的。实际上,一些律师已通过广告途径,由最初的无业务发展到业务繁忙,不仅解决了生存问题,而且已小有发展。已有几百年律师发展史的一些欧美国家,就允许律师做广告,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在美国当律师》的作者、留美的张晓武律师,在刚执业时不就是通过在报纸上做的一个小广告,而开始有了自己的第一笔业务吗?

  田爱京:从该规定本身来看,它并没有明文禁止律师做广告。即使是该项条款在表述上比较模糊,可以有多重理解的可能,我们正常的理解也不能只顾咬文嚼字,而脱离目前的客观形势和现实情况,而是应本着有利于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的原则,抛弃不利于甚至阻碍律师事业发展的教条思想,结合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发展的需要加以全面认定。

  晓阳:看来在律师应不应该做广告的问题上,两种观点的对立其实反映出对目前律师角色定位的认识差异,你们觉得有没有必要对当前社会历史条件下律师的角色定位进行重新认识?还有就是,律师事务所可不可以按照经济实体的经营方式来谋求发展?

  岳成:做事情,看问题,定位很关键。那么,怎么看律师?给律师怎样的一个定位比较恰当?我看任何职业都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律师和其他的职业一样,都必须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服务人员,是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来满足当事人的需要,来获取相应报酬的。当然,这并不排除律师有提供法律援助的社会义务。所以,作为服务人员,律师不能没有服务意识,应该敬业尽责,要“拍良心,服好务”,而作为法律服务人员,律师要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律师事务所能否采用经济实体的经营方式来求发展,我看是可以的,至少是可以借鉴的。律师事务所是完全可以借鉴公司化的经营方式的。只要是好的经营方式,并且适合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需要,都是可以用的,而不用管它是不是经济实体的经营方式。

  张国印:在律师事务所进行改制进而与国际接轨之前,律师是国家干部,在当时根本不会也不可能允许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做广告。当然,当时也不存在律师业务会影响到律师生计的问题。但传统的观念现在应该改变了,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法律服务中介组织,律师也已成为自由职业者,二者均不占国家编制,也就是说国家已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推向了社会。有人认为律师做广告,会使律师职业过于商业化,有悖其职业的严肃性。我认为这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实际上做广告拓展业务与依法执业并不矛盾。

  在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方式问题上,我认为律师职业的性质决定了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但不能按照经济实体的经营方式谋求发展。

  田爱京:对于当前律师角色的定位问题,我认为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不是公务员,律师事务所也不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不能因为他们所从事的行业与法律正义有关就禁止他们做广告,更不能因为他们通过做广告拓展了业务就反对其做广告,更何况做了广告不等于就丢了法律的尊严,律师获取正当经济利益能促进律师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律师事务所可不可以按照经济实体的方式来谋求发展?我认为可以。因为律师所的性质是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这一性质决定它最好是按照经济实体的方式来谋求发展。律师所的存在和发展需要公司化经营,这在国外已并不陌生。如果好的律师和律师所都不被公众所知晓,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做广告是律师所经营和生存的需要。律师只是职业崇高,但绝不是“高高在上”,更不能碍于情面或怕被当成“推销员”或怕“丢身份”而拒绝或反对做广告。

  晓阳:现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广告很多,这一方面反映出律师职业的兴旺,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比如虚假宣传等问题,你们认为应该怎样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

  岳成: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要有一个好的规范。像现在有些规范硬性规定律师不能做广告,就很大程度地忽视或过轻地对待了普通律师的正当权益,那它是不是过时了?还有执行的必要吗?而运用这种过时的规范来调整律师广告行为,那岂不是笑话吗?所以,废旧、改过与立新,不可不为。这既是大力推进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在相应程度上和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二是有了规范之后,要有一个严格的执行。在这个问题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该改就改,该废就废,但只要有规范一天,就必须严格执行一天,不能允许有规不依的情况继续存在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规范律师做广告的行为。

  张国印:不能否认在律师现在所做的广告中存在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这需要有关部门予以规范、引导。应该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把关,使律师广告内容和形式规范化、合法化,使媒体成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一道桥梁。

  田爱京: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没有真正面对国内日益发展的法律服务市场,还停留在一些过时的俗套中,比如规定律师、律师所所获得的荣誉称号不能在广告里出现,这是让人难以理解的。本来,宣传律师,就是宣传法制。像“全国十佳律师”、“部级文明所”的评比,以及各省市“十佳律师”的评比,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宣传优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树立榜样,带动整个律师界的发展,促进法制建设的完善。所以,只要是实事求是的宣传,不虚假、不夸大,就没有什么不妥!没有什么不公平!即使是广告宣传也未尝不可。

  当然,还是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律师、律师所做广告进行规范。例如,可以比照《广告法》中对于药品广告“不能以药物的有效率来做广告”的规定,规定律师和律师所不能以自己办理过的案例或“胜诉率”或“与某些司法机关、政府机关有特殊关系”等为内容做广告、不得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名誉等等。另外,还可规定对于做虚假广告的律师或律师所进行适当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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