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我国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也是基层政法组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教育的重要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一线组织和前沿阵地。
截至2000年底,全国已建立乡镇(街道)司法所40215个,达到全国乡镇(街道)建制 总数的79.7%。其中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河南、湖南、广东、贵州、云南等16个省区市的建所率达到或超过90%。现有司法所中,有27057个所(占总数的67.3%)正式解决了“立户”的列编问题,纳入了基层政府机构建制序列;有15136个所(占总数的37.6%)实现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分设,建成了独立的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其中不少已发展为市县区司法局设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目前全国司法所工作队伍已发展到94462人,每所平均2.35人。
根据司法部要求,司法所要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承担本乡镇(街道)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它的职能必须实现国家的司法行政职能特别是县区司法局工作向乡镇(街道)的延伸,必须保证乡镇(街道)一级的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对由此派生的群众性社会性工作的管理职能的落实,必须形成与乡镇(街道)其他政法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协作联动的基层政法工作体系与格局。基于上述要求,司法部规定司法所主要承担以下职能:(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本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3)指导管理本乡镇(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代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7)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承办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由此,目前基层党委政府牵头组建的普法依法治理机构、社会矛盾(疑难纠纷)调解中心以及安置帮教工作站普遍设在司法所,由其承担日常工作。司法所还承担着近年来县区司法局开设的“148”法律服务专线受理群众求助事项的联动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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