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沾化5月14日讯(记者 赵吉信 通讯员 卢国强)近日,沾化县古城镇的王某在当地法庭办案人员的帮助下,终于取回了原本就应属于她的7000元捐款。
1999年3月份,王某的丈夫不幸病逝,身后留下五个未成年的孩子和一些外债,家庭陷于困境之中,当时共收到群众及亲朋好友捐款17000余元。在支付了死者的医药费后还剩7000元。族人李某等害怕王某在处理完丧事后携款带子另嫁,遂将余款扣下,称余款7000元专
法庭认为,捐款行为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赠与行为,现争议的7000元钱应归受捐赠人即原告王某及五个子女所有。另外,捐款目的是为了救助原告家人目前困境,不是为原告儿子10年后结婚用。据此,法庭判令被告李某将捐款7000元交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