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经批准甚至外国地名冠名的建筑物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取得经批准的住宅小区、楼群名称后,对小区或楼群中的部分楼宇又擅自命名进行广告宣传;将批准的建筑物名称擅自更改后进行广告宣传;取得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后弃而不用,另行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或同时使用经批准的和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进行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