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现年56岁的翁朝阳在教育局长任上,被一群建筑商的钱弹打倒。日前,诸暨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4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5月至1998年初,翁朝阳利用下属学校的基建工程及人事调动等公务活动,先后收受11个单位和个人23次贿赂,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53620元。在把翁朝阳推进牢狱之门的11个行贿者中,诸暨七建公司某分公司经理傅某花的力气最大。1996年1月 ,傅某为接到诸暨第二高中基建工程,到翁朝阳住处请其帮忙,因翁不在家,傅向翁妻陈某道明来意,并行贿5万元,由陈代翁收下。以后又行贿3次,总额共为18万元,占翁受贿总额的一半。
击倒翁朝阳的另一枚“重弹”是诸暨城乡建筑公司经理吕某,1994年3月至1995年,吕某为了承接到诸暨中专基建工程,先后4次送翁朝阳8万元人民币。另外,向翁朝阳行贿的还有浙江某建设集团公司项目总经理翁某、诸暨第二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王某,以及诸暨第四建筑公司项目总经理俞某,行贿金额分别为2.5万元、2万元、9800元。
手中的人事调动权也是翁朝阳大肆敛财的工具。从1994年至1995年间,翁朝阳分别帮璜山镇赵某、枫桥镇陈某师范毕业后分配在城关工作,帮城关幼儿园教师郑某丈夫调入教育系统,三都镇小教师张某和枫桥镇中教师鲁某调入城关,5次共收受“感谢金”2.5万元。
在宣判中,有个细节让人深思,当法官读到诸暨某私立中学董事长某年春节期间两次送上礼金1万多元时,翁辩称自己和“该董事长是好朋友,这钱是拜年礼”,但在法庭所取的证词中,翁这位“好朋友”却对行贿事实供认不讳。(本报通讯员何瑛儿 周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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