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程刚)日前,辽宁省沈阳市法院系统公开对刘乃通等8名司法人员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违纪处理。据悉,这是自4月下旬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七条禁令”以来首次自曝“家丑”。
为重塑沈阳法院良好形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4月下旬起,在全市两级法院全面实行“严肃纪律的七条禁令”、“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办法”及“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实施 细则。“七条禁令”严禁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为当事人说情;泄露案情;插手干涉他人或下级法院办案;接受宴请、财物;法官受邀进行娱乐、健身活动或与当事人吵架都将受到严重的处分。以“辞退”为结束语的禁令有5条,对在工作和午休时间饮酒,着法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和酗酒滋事的,都将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或辞退。如果违反禁令,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刘乃通等8名司法人员都因“触电”而受到查处。沈阳市中法审监庭副庭长、审判长刘乃通经认定在1998年审理一起建筑工程侵权纠纷案件中,不能尊重事实和忠于法律。对本应驳回原告无理诉讼请求的案件,却错误地作出被告赔偿原告贷款利息和经济损失的判决。经沈阳市中法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此案为错案。同时给予刘乃通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其审判长职务。
不顾案外人提出异议,错误地粗暴执行,是大东区法院执行庭审判员刘朔和法警队副教导员郑钢铁受处分的原因。二人在对一起购销协议贷款纠纷案进行财产保全过程中,没有很好地沟通,引起厮打,造成当事人腿部受伤,二人因此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沈阳市中法督查办一名副主任和沈河区法院一名领导同志,在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检查指导工作时,中午在食堂就餐饮酒,无视刚出台的《七条禁令》,造成不良影响,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和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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