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5月15日电 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叶永华、彭家宏、罗庆华抢劫杀人案,昨天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处叶永华、彭家宏、罗庆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查明,被告人叶永华于1996年因琐事持刀杀死四川人刘建刚后,便伙同彭家宏、罗庆华、何家俊(另案处理)流窜云南、重庆、浙江等地凶残地抢劫杀害出租车驾驶员,共作 案17次,杀死出租车驾驶员15名。2001年2月13日晚7时,被告人叶永华、彭家宏、罗庆华在重庆江北洋河医院处租乘王东驾驶的羚羊牌出租车,当车行至江北区重庆电镀总厂后门处公路时,三人对王实施抢劫,将王杀害后,劫走王的现金300余元、三星600型手机一部、铂金戒指一枚。仅2月13日至18日,叶永华、彭家宏、罗庆华在重庆就作案4次,杀害王东等4名出租车驾驶员,抢劫现金1000多元,手机3部,寻呼机一个,铂金戒指等物。
法庭经过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研究决定:叶永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彭家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罗庆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阳学智 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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