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王孟璐 尚方)2000年1月30日上午11时左右,鑫旺化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本市浩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院内分装二硫化碳,突然火花蹦出,易燃的二硫化碳顿时爆出了更大的火花,燃烧后生成了有毒气体,并伴着浓烟。当时在场的刘某吸入了大量的烟雾,随后引发了肺气肿,5天后死亡。公安东丽分局消防处认定的火灾原因是,鑫旺化工有限公司的司机和操作工在无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的情况下进行危险品的装卸工作,致使在操作中出现火花,与二硫化碳爆炸混合物发生爆燃。鑫旺化工有限公司是 直接责任人。
因事故失去丈夫的黄某及其子女在索要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将鑫旺化工有限公司和浩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丧葬费、陪伴费、死亡补助费等6万余元。原审法院一审判决,鑫旺公司应负直接责任,而浩瀚公司因对鑫旺公司的违章操作行为疏于消防管理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此,作出赔偿费用双方分担的判决。但是,浩瀚公司却不服一审判决,理由是自己事先与鑫旺公司有安全协议,不对安全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并在二审法庭上出具了协议书。经法院取证,据公安东丽分局消防处对火灾事故的调查,浩瀚公司对于进入院内的危险品,在消防措施上确实存在问题。经过审理,二审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浩瀚公司和鑫旺化工公司在安全问题上事先有责任约定,但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对于浩瀚公司拒绝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法院最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鑫旺化工有限公司和浩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分别赔偿黄某一家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21000余元和1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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