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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举行国家赔偿听证会 此举在全国尚属首次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8日13:32 当代生活报

  生活报记者谭焱报道 昨日,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举行国家赔偿听证会,就南宁市桂南机动车配件公司请求国家赔偿一案,公开听取赔偿义务机关、原作出赔偿决定机关以及赔偿请求人的意见,让三者之间相互举证、质证。据了解,这样的听证会在全国尚属首例。

  1997年元月10日,南宁市城北区法院受理一起标的为61万元的案件。同月,城北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和查封令,先后对被告桂南公司在田东县城在建综合楼用地、位于南宁市明
秀东路6号批发中心价值70万元的财产及在望州南路营业处的汽车配件进行查封。

  1997年11月,桂南公司向城北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请求该院赔偿损失584万元。该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桂南公司不服,于1998年5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同时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区高院立案审理后,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于是于1999年3月驳回再审申请。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于1999年5月作出赔偿决定,由城北区人民法院负责赔偿南宁市桂南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

  决定作出后,桂南公司不服,再一次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国家赔偿包括汽车配件、田东综合楼用地损失等700多万元。广西高院认为桂南公司的申请赔偿数额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赔偿额相差太远,于是公开举行此次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桂南公司认为,城北法院的查封造成其营业停止、债权人哄抢汽车配件、信誉受损等损失630万元,有资产负债表上的数字记载为证;查封还造成房屋租金、装修费、员工工资等损失。而城北区法院则认为查封的财产只有70万元,当时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已在查封笔录上签字,而且仅3天便解封,并明确物品为活封,由桂南公司负责保管。保管不好使财产受损是桂南公司的责任,他们不应赔偿。至于房屋租金等损失,因第一次提出请求赔偿时没有提出任何依据,依法应不予赔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桂南公司提供给银行的抵押价值及账存配件盘点表表明该公司的财产仅有270多万元,其提出的赔偿金额远远超过其财产。而其他部分的要求由于在第一次审理时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依法应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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